您的离婚理由基于夫妻感情破裂,具体表现为无共同语言、无性婚姻生活多年以及未能形成感情。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这些情况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离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您所描述的“无共同语言、无性婚姻生活多年、未能形成感情”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生活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做了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方生活为原则,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
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子女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作出判决。
三、夫妻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了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具体包括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2.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 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际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上述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作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您基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申请离婚,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和夫妻财产分割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和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进行。建议您在离婚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