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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朋友关系, 2020 年7月31日, 两人约定由甲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享有该货车所有权;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遂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丙订书面协议,约定:甲每晚12 点之前将车辆存放于丙停车场,存放费用为每300元, 每月25 日前预付下月停车费用。2021年1月13 日中午, 甲又将车放于丙停车场。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5-22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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