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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本人在企石镇,刚接手寄拍,交了会费不想做了可以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5-25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建议协商解决
  • 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双方协商处理。需要根根案件进展情况与投入的精力来确定,如果只是代书了诉状没有进入其它工作可以适当多退,如果投入了调查取证等较多工作则可以少退。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对方退还,你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
    但是你也要清楚,律师不办事和办不成事是有区别的,如果他什么都不干,那你可以要求退,如果他确实付出了劳动,但是没有达到你预期的效果,那你无法要求他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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