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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12月13日和1998年2月12日分别借给某单位80000元和36000元,合计116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月利率20‰。经多次催收未果,于1999年3月17日诉诸法院,法院判还本息151578元。被告于1999年8月3日只还本息116000元。到如今已近13年,请问我还能追回我剩余的的本息吗?(中途只去追问过几次,现已有5-6年未去追收)

债权债务 2012-06-07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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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能追回我剩余的的本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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