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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指定方发生争议,指定方非常愤怒的情况下,找到了当事人,开始理论,当事人激怒了指定方,他们一起到一所偏僻的地方,长达15个小时,后当事人报警非法拘禁成立吗

刑事辩护 2012-06-07 03: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很难成立,具体参看下面: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不必达到24小时。。 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 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 一起去的,并不存在非法拘禁,应该不成立
  • 是一起到,非法拘禁要求限制人身自由,至于时间,没什么限制
  • 你好,请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 必须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如果是一起去的,就不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
  • 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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