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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建设问题

业主维权 2024-06-13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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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无权自行改变小区配套设施的用途。根据法律规定,配套设施是为满足业主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其用途应符合规划要求和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如需改变用途,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如果小区配套设施出现损坏,业主可以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如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其协调处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维修,相关费用可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
  • 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权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通常属于业主共有,除非另有规定。这意味着配套设施主要是为业主服务的,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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