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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政策规定及办理条件

金融借款贷款 2024-06-23 12: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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