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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详细规定

其他 2024-06-24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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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避原则 又称“回避制度”。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
    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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