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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1年7月,某市的国有企业女职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代某某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原告在诉状中称,早在2004年,被告代某某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被告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

其他 2024-06-26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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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在提出诉讼前,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或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或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张某在指控代某某性骚扰的过程中,除了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代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的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张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张某可以要求代某某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张某的诉讼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应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庭审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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