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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幼儿园常将一大盆很烫的粥放在过道边的地上冷却,而这条过道又是幼儿经常出入的地方。一次,几个幼儿在此经过,其中两个孩子推推搡搡,结果一个孩子被人一推,一屁股坐在烫粥之中,发生大面积烫伤,受伤幼儿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幼儿园没有将粥放在过道边,而是放在厨房,造成上述损害,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6-26 19: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末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幼儿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幼儿园对于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将烫粥放置在幼儿常走的过道上,明显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此需对受伤幼儿进行赔偿。若幼儿园将粥安全地放置在厨房,并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且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即便发生伤害,幼儿园也可能不需承担责任。
  • 幼儿园需赔偿。
    1. 若幼儿园放置烫粥在过道导致事故,应迅速采取救治措施,并与家长协商赔偿事宜。
    2. 若协商无果,家长可选择法律途径,幼儿园需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如幼儿园已将粥放至厨房并采取安全措施,但事故仍发生,幼儿园应尽快与家长沟通,必要时提供监控等证据证明已尽职责,以降低或免除赔偿责任。
  • 从法律角度看,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赔偿、调解和诉讼等。选择哪种方式应基于双方意愿、赔偿金额大小、证据充分性等因素。协商赔偿快速且成本较低;调解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协助,更具公正性;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或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但成本较高且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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