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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本人于2021年2月底租下位于天河石牌的房子用于经营快餐,此房之前承租人也是经营快餐的,有证,我租时却因开不了场地证明而办不了证,其间经营至2023年3月14号被石牌所查封,罚款8万5千元,当时我按时递交陈述申辩书,但办案人员将陈述申辩书返还给我,叫我不要搞这么多,罚几万蚊就当是办证的费用算了,教我怎样分期付款,在陈述申辨书上留有办案人员教我分期付款的字迹,办案人员也在微信上给我发过(处罚完可办证)字样,后约定罚款分3期支付,第一期15000元已于去年12月底前支付,第2期30000元在今年7月底前到期,但目前实在无能为力支付得起了,我离异带3孩,10岁,11岁(残疾人),13岁,留守儿童,上有将近90岁双亲和孩子在乡下生活,因疫情期间亏损严重,今年又连续雨天至使入不敷出,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罚款吗?再有这边市场监督局属于选择性执法,同一条街无证经营的不止我一家,背后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有钱就可以通过中介帮办证或直接不查等问题,请问张律师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行政处罚 2024-06-29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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