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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我买了妈妈的拆迁安置房给妈妈住,差额我付的款,发票契税产证是我名字,09年办理产证放妈妈那里带我保管,15妈妈起诉我对法院说联系不到我公告送达开庭判给妈妈,强制执行变更妈妈名字,21年她卖掉房子把钱打给大姐用大姐名字买了一套房,我如何追回房款

房屋买卖 2024-06-28 11: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移交法院处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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