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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梨园有5棵梨树被人用手折断少量树枝条,其中两棵被折断的是无花树枝条,另三棵断枝中也有部分无花树枝。随后张某向派出所报案,秘损失2600元左右,同时提供了本村与其有矛盾的甲为嫌疑对象。派出所当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立案,当日中午县公安局用警犬到现场作气味追踪失败后,又提取现场鞋印士作方唤源,将嗅源与甲的鞋血接认定,结论气味同一,经鉴别后出具了国加盖印章的警犬鉴别记录表一份。派出所以此为依据,于当晚10时许传唤甲,在甲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情况下,将其铐担到派出所,并向甲宣布了监视居住的决定,关押在派出所内。在关押期间甲供认过毁坏梨树一事。派出所口头宣布赔偿失3000元,称“拿钱就放人”。甲家属交3000元后将其领回。甲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警察刑事行为还是违法的警察行政行为?市公安局能否受理复议申请?县公安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刑事拘留 2024-06-29 0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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