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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掩隐罪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4-07-01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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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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