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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4日被迫与原单位耀县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理了养老保险补缴事宜,原单位养老保险交至1997年8月,1997年9月-2003年12月4日单位未交,当时养老经办中心开具了补缴通知书,单位不交,我个人没有能力较,况且这个应该单位交。现今据说单位要给2004年以后在册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偿,我因解除合同不在补偿之列,请教您我可不可以到耀县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追偿1997年9月-2003年12月14日的养老保险金?谢谢!劳动仲裁有个时效问题,我是这几天才听说单位要补偿,是不是时效从知道之日起算起?

仲裁 2009-08-04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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