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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期矽肺病,四级伤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之后的赔偿标准

劳动纠纷 2024-07-09 0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因病或者事故伤害死亡的,死亡待遇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当地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的死亡待遇,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丧葬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按照死亡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工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重庆为40个月。
    二、其它工伤职工其它工伤职工因病或者事故死亡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三、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对于工伤赔偿,应根据伤残等级,赔付的项目和标准各有不同,有些是企业出,有些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 企业员工有职业病的,因为职业病属于工伤,所以按照工伤的标准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由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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