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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我(家在江苏)和女方(家在河北)在南方上班时认识,07年结婚,因女方怀孕借到男方家生活不习惯为由,在女方家生养孩子。孩子户口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在女方家,我辞职在女方爸爸厂里打工可以照顾女方,在女方家里生活一切费用是父母寄给我的,女方父母没有给过我钱,09年生一男孩,生活吃用开资都是我父母出钱,在女方家一直随我们居住,10年我和女方到我家生活我在厂里上班女方照顾孩子,孩子在当地上学,11年后因家庭矛盾女方离家出走,孩子在上学途中被女方带走,后分居,到12年女方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想要争孩子抚养权,女方家有厂,有一弟弟,我是家里唯一的男孩,现在上班并且自己也有个小厂生活条件和女方差不多,请问我能争到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 2012-06-10 11:0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协商不成,法院会优先判决给女方;两周岁以上的,一般会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 判决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 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判决。
  • 判决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
  • 你好,小孩的抚养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 判决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法院判决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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