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必须为单位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从中央来说最早发文是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9年4月3日颁布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62号),后于2002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350号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目前是由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进行了修订,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第三章对缴存有详细规定,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条例专门设立罚责的处罚情形作出几条原则规定。
具体详细的在网络上搜条例全文就知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非可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