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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24-07-12 12: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青岛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是由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两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律师服务团队,团队中的两名律师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的业务领域,从业多年来,通过把握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安排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焦点和策略,多次通过非诉协商、诉讼等方式实现委托客户的目标,深得当事人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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