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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地区,公安机关出具溺水死亡证明,是否还要解剖尸体

损害赔偿 2024-07-16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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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法律分析: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公安机关可以解剖尸体。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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