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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巴彦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在哪个网站能查到

征地拆迁 2024-07-17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确权按户口本吗

      宅基地是农村所特有的,并且宅基地的每一户农民只能申请一处,在进行确权的时候也由户主或者是家庭代表去,那么具体的内容是如何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宅基地确权是不是按户口本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宅基地确权按户口本吗,如何进行确权


      宅基地确权是按户口本进行的,根据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所以说宅基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1、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4、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二、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者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经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有效。

      因此,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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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如下:
    1、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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