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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婚后几年,单位分给我一套住房,孩子在几岁时,单位房改,妻子没出钱,1904年底,单位动迁,给了一比动迁款,随后在外租房近两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动迁款15万元,开公司,当我发现时已晚,她保证说15万元30天就能抽回来,我多吃吹她每次她都在搪塞,1906年在我买房时还没返回,我无奈只好贷款20万,才买到一处房源,每30天还款2千多,生活开始紧张,我又多次催她。1907中旬她离家出走至今,最近才联系上,我本人提出谈一谈,她提出离婚,责任是她一手造成的,我该怎样追究,离婚是房产怎样归我,明天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到公证处怎样办理,还需要什么手续最终房产归我个人,请给与指导。谢谢。

其他 2012-06-21 0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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