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如果快递员在经过客户同意后将快递放置于客户家门口,并且在此过程中快递丢失,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客户同意将快递放置在家门口,这并不改变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如果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存在上述免责情形,应当对快递丢失承担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