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其
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其
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其
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其
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
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
不起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独享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款和第142条第2款规定三种不起诉形式一种。
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有的 学者称之为“存疑不起诉”。这种理论概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该种不起诉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认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概括更确切。这是因为,用“证 据不足不起诉”更能直接了当地表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
同时,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存疑。对于定罪方面存疑的 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对于此罪与彼罪存疑的案件,则应当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