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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买了一套房,被拆迁人是我姨,但实际居住人是他女儿,所有的拆迁协议等都是女儿替母亲签的,我们当时购房款从他们拆迁款里扣除,然后我们又把房款给了她女儿。现在姨说我们一直没给房款,以这个理由告了我们,说房款给了他女儿与她无关,再这之前他们还告了开发商,说所有签字都是女儿代签,她母亲不认可,法院以判他们是母亲委托女儿办理的。那么我们的房钱女儿代收,但没写字据,只有银行存单。这个代理行为法院能认可吗?

其他 2012-06-15 0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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