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长的罢免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即村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农田租金款约人民币6万元且未发放给村民,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1. 核实情况:首先,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村长存在挪用农田租金款的行为。这可能需要收集相关的财务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情况属实,可以进一步考虑罢免程序。
2. 村民提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3.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提议后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会议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 罢免结果:如果罢免提议获得村民会议有效投票的过半数通过,村长的职务将被罢免。罢免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罢免村长是一项严肃的村民自治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复杂情况,如村长的抗辩、村民意见分歧、罢免程序瑕疵等。因此,建议在启动罢免程序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确保罢免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如果村长确实存在挪用农田租金款的行为,且有确凿证据支持,村民可以通过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程序,依法罢免其职务。在罢免过程中,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