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金领取的时间限制主要体现在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申请,将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一旦满足了申请条件,就可以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没有进一步的申请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