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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企业 2024-08-06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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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后,可以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 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等情况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清算报告等,以证明股东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需充分、确凿,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 若股东对追加决定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股东也可在指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 从法律角度,股东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抽逃出资,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在未履行义务前转让股权。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应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避免混同。公司注销前应进行合法清算,确保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同时,股东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及时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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