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当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这种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复议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因为这实质上仍然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这两种救济手段不可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