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关于农村股份分配纠纷,本人出生即入户A地农村,2006年结婚,A地农村以“外嫁女”为由不再向本人分发股份,并认为本人生下双胞胎,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取消股份资格。

其他 2024-08-13 11:2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面临的问题涉及农村股份分配中的性别歧视和对超生子女的不当处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出生即入户A地农村,结婚后被以“外嫁女”身份为由剥夺了股份分配权,且因生育双胞胎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取消股份资格。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条明确保障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平等权益,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妇女的分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有权要求侵权人(此处为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 事实依据: - 您自出生起即为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合法的户籍关系,享有该组织成员应有的权益。 - 结婚后,您并未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相应地,您在A地农村的股份权益不应因“外嫁”而被剥夺。 - 虽然您生育双胞胎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您股份资格的合法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而非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剥夺您的经济权益。且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对超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也有所加强。 建议: 1. 收集证据:整理并收集您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原股份分配记录、A地农村关于股份分配的相关规定或决议等材料,作为证明您权益受损的证据。 2.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详细了解您所在地关于农村股份分配的具体规定,以及针对“外嫁女”和超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最新政策和判例,为维权行动提供专业指导。 3. 协商解决:尝试与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沟通,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您的合法权益,争取通过协商达成恢复股份分配的协议。 4. 投诉举报: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等机构投诉,反映您遭遇的性别歧视和权益侵害问题,请求行政干预和协调。 5. 提起诉讼:如上述途径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份分配权益,判令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您的股份分配或赔偿相应损失。
  • 你好! 这个是根据当地政策的
  • 你好,可以说一下详细情况吗?
  • 你好 不合理 可以起诉村委A
  •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详细分析
  • 你好可以主张起诉维权的X
  • 从法律角度,确保农村股份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需做到: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确保分红政策合法合规;二、明确分红标准,公开透明,避免歧视性条款;三、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如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分红方案,保障村民参与权;四、加强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 在农村股份分配中,除外嫁女外,影响分红的情况还包括:户口迁出、迁入及新生儿入户、死亡后分红继承等。具体操作为:户口迁出取消口粮但保留分红;户口迁入及新生儿入户有口粮无分红;死亡取消口粮,分红可办理继承。此外,非农户身份及是否属于当时股东也可能影响分红。
  • 您认为A地农村取消您股份资格的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的相关规定,首先了解该决定是否符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政策及程序。特别是关于出嫁女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股份处理规定。若认为决定违反规定或程序不当,可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申请调解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案件细节不同,律师回答仅供参考,咨询律师获取针对解答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关于农村股份分配纠纷,本人出生即入户A地农村,2006年结婚,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取消股份资格。
立即咨询
默认头像
王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谢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张律师1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黄律师2分钟前回复了咨询
默认头像
陈律师6分钟前回复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