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面临的问题涉及农村股份分配中的性别歧视和对超生子女的不当处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出生即入户A地农村,结婚后被以“外嫁女”身份为由剥夺了股份分配权,且因生育双胞胎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取消股份资格。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通过以下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条明确保障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平等权益,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妇女的分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有权要求侵权人(此处为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 事实依据:
- 您自出生起即为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合法的户籍关系,享有该组织成员应有的权益。
- 结婚后,您并未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相应地,您在A地农村的股份权益不应因“外嫁”而被剥夺。
- 虽然您生育双胞胎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您股份资格的合法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而非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剥夺您的经济权益。且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对超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也有所加强。
建议:
1. 收集证据:整理并收集您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原股份分配记录、A地农村关于股份分配的相关规定或决议等材料,作为证明您权益受损的证据。
2.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详细了解您所在地关于农村股份分配的具体规定,以及针对“外嫁女”和超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最新政策和判例,为维权行动提供专业指导。
3. 协商解决:尝试与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沟通,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您的合法权益,争取通过协商达成恢复股份分配的协议。
4. 投诉举报: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等机构投诉,反映您遭遇的性别歧视和权益侵害问题,请求行政干预和协调。
5. 提起诉讼:如上述途径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份分配权益,判令A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您的股份分配或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