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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还建房办的赠予手续,写的是儿子的名字,房产证已经下来,是单独所有,现在闹离婚,媳妇有份吗?

婚姻家庭 2024-08-13 0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父母将还建房赠予儿子,并办理了赠予手续,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的名字,这通常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房子是否是儿子个人财产,主要取决于赠与合同的内容。 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儿子一人所有,那么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无论夫妻是否离婚,该房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媳妇无权分割。 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为“单独所有”,这进一步强化了该房产属于儿子个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一登记信息应被视为确定房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如果只说赠与但没强调只赠与儿子一人,则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这里有过一次法律变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即民法典生效前),如果父母已完成赠与和过户,即使没有强调房子赠与儿子一人,也有认定为儿子个人财产的机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如果赠予时明确表示只赠予给儿子一人,并且房产证上写明是“单独所有”,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媳妇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
  • 您好!您这边可以跟我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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