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这些情形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注意,这一点的适用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由于订婚后女方悔婚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符合上述法条中的第一种情形。因此,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彩礼的返还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因此,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可以与我们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