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离婚,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