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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2003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交付全款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之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又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因开发商未清偿银行债务,银行起诉要求拍卖该房,法院依照2003年9月的抵押合同于2004年判决银行对该房有优先受偿权,执行庭在2006年2010年二次给我发出强制执行公告,我已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准,现已上诉到市高院,高院法官说我房子是特定物债权,必须打成普通债权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我想问的是:特定物债权如何打成普通债权?特定物债权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能撤销吗?

其他 2015-08-13 20:30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特定之债属于标的物特定,独一无二的,一般不能转化为普通之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此,你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提起。 另外,你可向开发商要求损害赔偿,赔偿金可以不高于购房款的一倍
  • 我准备买开发商已设抵押贷款的房子,除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 您好: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是有权要求对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同时,开发商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向您履行合同,您应尽早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 1、法院认定了银行跟开发商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特定物之债。 2、你和开发商之间是基于买卖的合同关系,在未办理预告登记且房产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你仅享有向开发商主张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权利,属于普通债权。 3、要想把特定物之债打成普通之债,就必须从抵押合同效力以及抵押权是否成立这个关键环节去判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行性 。 4、你提交的问题涉及合同债权与担保物权的交织,案情较为复杂,为保证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建议持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5、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
  • 关键问题是如果银行跟开发商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特定物之债。而你和开发商之间是基于买卖的合同关系,在未办理预告登记且房产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你仅享有向开发商主张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权利,属于普通债权。 要想把特定物之债打成普通之债,就必须从抵押合同效力以及抵押权是否成立这个关键环节去判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行性 。你提交的问题涉及合同债权与担保物权的交织,案情较为复杂,为保证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建议持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案情复杂,请当面咨询
  • 诉讼专业,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 你好,操作程序繁琐,建议能来电详谈。
  • 在债务人陷于无资力时,特定物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特定物债权人不得就该特定物优先受偿,而应按比例平等地参与分配. 债务人在无资力的情况下,在其财产仍为个别债权人或其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 案情复杂,请当面咨询
  •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需要帮助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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