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下称《规定》)第2条规定可知,价格认定属于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申请其他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根据《规范》规定,复核启动程序是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复核要求,由办案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