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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年8月份到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有给签合同(公司所有人都没签合同),直到今年3月份,因为要申请高科技企业,所以才和员工签了合同,我的就是从10年8月补签到今年年底(12年12月),现在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因我在公司呆了将近两年,公司同意补偿两个月工资,我现在的问题是,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2*2=4个月工资吗?公司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因为公司总是无偿要求加班,加班太多了,我不愿意加班,所以跟我解除劳工合同的,但他们可能会用一些找来的借口(比如说,上班时间偶尔会上一下无关的网站,他们有监控的),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正当的理由?我能否要求两倍赔偿?另外,公司之前没签合同,不知道能否主张这个赔偿?还有,深圳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给员工从10年9月开始补交,但公司是从10年11月才开始交,并且之前的不给交,还只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给交的,这个可以要求从10年9月开始补交吗?可否要求按全额工资补发给我?敬请解惑,谢谢

其他 2012-06-26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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