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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8年连平买房入户的,现卖了房,户口不给放在连平的亲戚房下,要迁回原处。是这样吗

其他 2024-08-19 0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卖了之后户口不迁,如果是经过买家同意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果对方要求原房主迁移户口的话,是需要迁走的,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合同上也要注明要迁走户口。
    如果原房主不迁走的话,买房者可以去派出所要求迁走,也可以起诉。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随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一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者即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卖房者无权再将自己或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原有的房屋上,户口迁移出去是卖房者的随附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也应当如此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户口迁回的流程如下: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 户口迁回应当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落户将能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还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迁入户口。 其次,应当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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