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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9年下放知青,1981年参加工作,1983年转正,1994年因旷工被企业除名,除名后企业单位也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赔偿,直接将我的工作档案转交劳动局,后期劳动部门也没有给我安排工作,现我到已到退休年龄了,也享受不了养老待遇,我到劳动仲裁部门去诉求,他们说我已过60岁,不受理

劳动纠纷 2024-08-24 16: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已过60岁,不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 若您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需准备以下材料:1. 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3. 证据材料,包括工作证明、除名通知、未获赔偿证明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权益受损情况;4. 如有,劳务合同及其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5. 其他相关证据,如调解不成证明等。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以便法院审理。
  • 从法律角度看,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您需评估自被除名且未获经济赔偿之日起至今的时间,判断是否超过法定时效。若未超时效,仍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针对您的劳动仲裁诉求因年龄问题被驳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您已过60岁,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法律救济途径。您可以考虑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仲裁条款不存在或仲裁未解决纠纷,您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用人单位未给予经济赔偿及未安排工作的情况,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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