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可凭此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如亲子鉴定报告等)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属于非亲生子女(抱养等情况):
需确定是否符合领养条件。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可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
若不符合领养条件,则不具备上户口条件,可能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弃婴:
首先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是弃婴且确定无人认领后,才能建立领养关系。
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