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5月30日入职,入职后公司没跟我签任何合同也没缴纳保险,工资是公司找的三方代发的,开资三个月,三个代发公司,这种情况去劳动仲裁,仲裁拨回让去法院,现在有打卡记录,但是不是公司认证的打卡机,仲裁的人说这个只能提交,不一定算有效证据,因为职位是行政,报销费用也是董事长个人名给报销转账的,微信群个人微信已经退出,公司的微信一直我在用,有公司员工填加我的个人微信记录,还有我在单位给员工报意外险,上面有我的名字和电话还有公司公章,这些算不算证据,如果开庭公司的人不承认,怎么办,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我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外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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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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