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这些钱款是你们在恋爱期间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目的自愿赠与对方的,且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还款约定,那么这些钱款通常被视为赠与,无需返还。特别是小额的、日常的消费支出,如吃饭、看电影、送礼物等,这些一般被认为是恋爱中的正常花费,不应要求返还。
如果这些钱款在转账或给予时有明确的借款意图,或者双方之间有书面的借款协议,那么这些钱款就属于借款,分手后应当返还。借款性质的认定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对于一些共同消费的项目,如旅游、租房等,如果双方都有投入,且没有明确的分担比例或返还约定,那么这些钱款通常被视为共同消费,无需单独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