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的规定,填补了原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为名义法定代表人摆脱法代身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名义法定代表人在寻求涤除身份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证明已穷尽所有救济措施。新法的出台,显著改善了这一局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在辞去相应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这意味着,名义法定代表人如今可以通过直接辞任的方式,依法涤除其法代身份及相应的名义职务,无需再陷入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
对于主动辞任的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1. 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同时寄送辞任通知书,建议采用EMS邮寄并进行公证,或自行拍摄邮寄过程视频以固定证据。确保通知书内容清晰表达辞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意愿,并保留邮寄凭证。
2. 电子通知:若公司日常沟通习惯采用电子邮件,可使用个人邮箱向公司发送辞任电子邮件,并考虑通过公证方式对邮件发送过程进行证据固定。
新公司法还增设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相关条款,确保主动辞任后的后续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根据第十条第三款,法定代表人提出辞任后,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申请无决策权,必须及时响应并完成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司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时,只需提交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原法定代表人无需参与签署。这一规定简化了变更流程,进一步保障了名义法定代表人顺利涤除身份。
总结而言,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名义法定代表人合法、高效地涤除其身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这类名义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