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生出示了不建议剧烈运动或高强度运动的病例,学校仍然坚持让学生参加军训,学生出了问题学校很可能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果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那么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已经提供了病例证明自己不适合剧烈运动,学校若无视该证明坚持让学生参加军训,就属于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从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角度:
如果学生在军训过程中因参加高强度训练导致旧病复发、身体受伤等情况,且这些情况与学校强制学生参加军训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学生有心脏病史,医生明确建议避免剧烈运动,学校却要求学生参加军训,学生在军训中因心脏问题出现意外,学校的责任就较为明显。
但如果学生自身隐瞒了某些病情信息,或者在军训过程中没有按照学校和教官的要求进行合理的休息和保护,导致出现问题,那么学生自身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学校在得知学生的病情后,对学生的训练强度进行了调整,但学生自己擅自进行高强度的训练活动而引发问题。
总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学生和家长应与学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表达学生的身体状况和无法参加高强度训练的原因。如果学校仍然坚持要求学生参加军训,学生和家长可以考虑向相关教育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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