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儿媳协商自愿离婚,儿子放弃了部分婚前财产,离婚后男方父母通常不能起诉要回被放弃的婚前财产,理由如下:
儿子对自己的婚前财产有处分权:婚前财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他有权自主决定对其进行处分。儿子与儿媳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父母并非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干涉儿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即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男方父母想要推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需要证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例如儿子是在被儿媳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才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但这种举证是比较困难的。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男方父母可能有一定的理由主张权利。例如,如果儿子放弃婚前财产的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或者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比如父母之前出资购买该婚前财产时有明确的约定或条件等),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