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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赔偿标准2024年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24-09-08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8、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标准则为
    40、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4个月,八级为28个月,九级为22个月,十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不得高于就业补助金标准则为
    40、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4个月,八级为28个月,九级为22个月,十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用人单位应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
    第十四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计件、提成等效益工资制度的,工伤人员原工资标准应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月数核定。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具体标准为:
    (一)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6、
    24、
    22、20个月的数额。
    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除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本项前述标准的30%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数额的,按6个月数额发给。
    (二)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别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为基数计算。
    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三)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所需辅助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使用年限计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人员:
    1.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个月和16个月的数额;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伤残津贴36个月和34个月的数额;
    2.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14、
    12、
    10、8个月的数额。
    七级和八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
    32、30个月的数额,九级和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
    28、26个月的数额。
    (二)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伤残人员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且用人单位还应按前项规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的3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按本条规定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截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在计算本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扣除评定伤残等级后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但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的数额。
  •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 你好能否说说具体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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