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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9月在荆州市**购买卖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收取配套费8100元。房是在2011年9月底才交。【现在荆州市出台2011年5月20日以后的不得收取配套费。2011年5月20日以前,如果合同中已经注明了水,电,气配套费的购房者应该缴纳。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但是开发商实际收取了,购房者有全要回】合同书第14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其他 2012-06-18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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