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跟女方户籍所在地是同一个地方的,女方在户籍地起诉我离婚,因为我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而且女方家有亲戚在所起诉的法院任职,因此为了有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我申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到石家庄法院。但今天被法院驳回申请,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可不可以以原告因长年在外上班,并非经常在户籍地生活为由上诉呢?法律有没有明确这样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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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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