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在办理入户时,可以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中任何一方。但是与之配套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的优先顺序:
1、其中一方是个人户,另一方是集体户,则只能上在个人户上;
2、双方都是集体户,但一方是单位集体户,一方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则只能上在单位集体户;
3、其它各种情形,可以随便上在任何一方的户口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