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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被人用铁棍将头部及左半身打伤后,做了三次鉴定;第一次是被打第二天上午,没有经过仔细检查直接在本县做的-----轻微伤;第二次是一个月后,经过全身检查公安局委托湘雅鉴定中心做的----两个轻伤;第三次是刚好六个月,也是在长沙另一个鉴定中心做的,鉴定人将我老公所有检查结果、影像片,都用这样一句话“是否外伤、用药、病变引起”进行否认伤情,下了一个以体表伤做的结认-----轻微伤;我老公到现在还在治疗;请问各位法律专家人士,我可以通过哪些程序去要求第三个鉴定机构?

刑事辩护 2012-06-19 2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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