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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先种植毛桃油桃杏树数百棵(都是挂果树产量很好)现因国家修路要挖树不知道怎么个赔偿村里相关领导说一棵树最多知给赔70元我非常郁闷但是咱是个农民对这方面不懂请求专业人士给帮帮忙看国家的规定是多上谢谢

国家赔偿 2012-06-24 18: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评估赔偿
  • 果树是按果树的树龄来赔偿,各省标准不一样。桃树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 2010年西安市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树木杂木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元/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4元/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5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元/株 杉树柏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元/株 松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元/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元/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8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元/株 竹林 毛竹 50千克 20元 水 竹 50千克 12元 果树 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株 幼龄期 10元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 不超过45株;始果期30元/株; 盛果期50元/株 衰老期25元 杨梅树 株 幼龄期 15元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50元 株 盛果期 100元 株 衰老期 50元 板栗树 株 幼龄期 20元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75元 株 盛果期 150元 株 衰老期 50元 柿树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 2010年西安市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树木杂木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元/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4元/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5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元/株 杉树柏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元/株 松树 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元/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元/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8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元/株 竹林 毛竹 50千克 20元 水 竹 50千克 12元 果树 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株 幼龄期 10元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 不超过45株;始果期30元/株; 盛果期50元/株 衰老期25元 杨梅树 株 幼龄期 15元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50元 株 盛果期 100元 株 衰老期 50元 板栗树 株 幼龄期 20元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 始果期 75元 株 盛果期 150元 株 衰老期 50元 柿树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 果树是按果树的树龄来赔偿,各省标准不一样。桃树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陕西省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用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参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用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 (五)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不同给予80--300元迁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增加安置补助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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